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设立
第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应当始终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情形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于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设立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应当始终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情形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于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