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四节 许可证及分支机构管理
第四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支付业务许可证原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官方网站的,还应当在官方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影像信息。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公章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四节 许可证及分支机构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支付业务许可证原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官方网站的,还应当在官方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影像信息。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公章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