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三节 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第四十七条所称支付业务终止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支付业务终止整体安排。 (二)支付业务的资金和信息承接方情况,以及申请人与承接方关联关系说明。 (三)支付业务终止公告内容和公告方式。 (四)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六)重大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与承接方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协议,备付金承接协议。 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应当包含对用户知情权、隐私权和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用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用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明确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接收机构、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和监督安排;明确备付金处理方案。 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和监督安排。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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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