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三节 终止

第四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基本情况、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类型和终止原因等。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股东会或者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申请人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决议文件。 (四)支付业务终止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步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准予终止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完成支付业务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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