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第四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办理变更事项,于变更完成后1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书面报告完成情况。 非银行支付机构未能根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90日内办理变更事项的,应当将未变更原因、后续工作安排等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未书面报告或者报告理由不充分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