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第四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办理变更事项,于变更完成后1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书面报告完成情况。 非银行支付机构未能根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90日内办理变更事项的,应当将未变更原因、后续工作安排等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未书面报告或者报告理由不充分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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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