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第四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事项,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初步审查,并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初步审查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非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同时涉及多项变更事项的,适用较长审查期限。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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