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第四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同时涉及多项变更事项的,应当按照《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出申请。多项变更事项涉及相同申请材料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无需重复提交。 多项变更事项同时涉及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受理、初步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非银行支付机构同时涉及多项变更事项的,应当按照《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出申请。多项变更事项涉及相同申请材料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无需重复提交。 多项变更事项同时涉及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受理、初步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