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第四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后的注册资本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 (二)因注册资本变更导致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拟变更后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 (五)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后的注册资本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 (二)因注册资本变更导致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拟变更后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 (五)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