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第三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后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 (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非银行支付机构调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诚信记录良好。 (四)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董事、监事在同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内调任其他董事、监事职位的,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内调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无需提交变更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完成后10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调任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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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