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缩减业务类型或者缩小经营地域范围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变更方案等。 (二)申请人相关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3.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企业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4.备付金安全承诺。 5.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含最近3年经营情况、被投诉举报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以及上述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股东会或者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申请人拟变更的决议文件。 (四)调整方案和公告,包括业务调整方案和时间安排、用户权益保障、风险控制和舆情应对方案、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调整公告样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涉及业务承接的,应当提交各有关方签订的承接协议复印件,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或者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协议复印件,与承接方的关联关系说明等。若承接方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承接方应当提交承接后备付金安全承诺。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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