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第三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缩减业务类型或者缩小经营地域范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支付业务连续性的方案和措施。 (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诚信记录良好。 (四)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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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