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第三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新增业务类型或者扩大经营地域范围的,应当参照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办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缩小经营地域范围的,其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征求拟不再展业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意见,拟不再展业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起10日内,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安全和合规经营情况等。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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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