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第三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后的支付业务设施和住所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经核准的经营地域范围覆盖变更后的住所所在地。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 (五)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后的支付业务设施和住所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经核准的经营地域范围覆盖变更后的住所所在地。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 (五)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