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的,应当向拟变更后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拟变更后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征求原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意见,原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起10日内,向拟变更后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安全情况和合规经营情况等。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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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