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和分工,依法对辖区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辖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工作作出统一部署。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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