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第二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合并主体或者拟持证主体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 (二)合并或者分立后股权结构稳定,承诺3年内不再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改变股权比例且未导致主要股东身份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执行法院判决、风险处置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同意再次变更等情形除外。 (三)具有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支付业务连续性的方案和措施。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诚信记录良好。 (六)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