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第二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经查实存在违规经营、规避监管、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侦查且尚未结案等其他影响非银行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情形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审慎提交变更申请,依法做好整改,配合调查、侦查直至有关情形消失。 非银行支付机构如需改变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已受理的变更申请,应当撤回原申请后按本细则要求重新提交变更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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