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第二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事项,以及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事项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受理、初步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决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事项,以及非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事项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受理、审查、决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事项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后,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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