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二节 变更

第二十一条

《条例》规定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事项包括: (一)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合并或者分立。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 (四)变更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 (五)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办理上述变更事项涉及全部支付业务终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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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