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原则开展业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备付金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不得以欺骗、隐瞒、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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