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公告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其网站上连续公告下列事项20日: (一)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二)主要股东名单和持股比例。 (三)实际控制人名单。 (四)拟申请的支付业务类型。 (五)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场所。 (六)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说明材料。 公告期间,对于社会公众反映的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进行核查,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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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