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设立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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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