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设立第十七条本细则第九条所称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材料应当包括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说明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安全的相关材料。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