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设立
第十六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支付业务设施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支付业务设施机房部署情况。非银行支付机构生产中心机房原则上应当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位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说明材料。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提供说明材料的,或者说明材料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说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