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五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钱岗位设置和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三)开展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的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