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设立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支付业务发展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二)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用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用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三)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和管理措施,并对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四)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成本和经济效益分析。 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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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