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实际控制人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实际控制权和控制关系说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履历。 (三)财务状况和出资情况说明材料,含出资方资金来源说明,以及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个人财务状况说明。 (四)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五)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企业或者个人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六)股权稳定性承诺书,含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再变更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当提交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最近2年经营情况说明材料、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所称实际控制的公司,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人实际控制权和控制关系说明材料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非银行支付机构之外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