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设立
第十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主要股东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股东关联关系说明材料,以及股权结构和控制框架图。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履历。 (三)财务状况和出资情况说明材料,含出资方资金来源说明,以及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个人财务状况说明。 (四)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五)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企业或者个人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六)股权稳定性和补充资本承诺书,含主要股东3年内不再变更的承诺,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影响其正常运营、损害用户合法权益时,主要股东补充资本的承诺。 主要股东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准予投资申请人的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