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第二章 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第八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个人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