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