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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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