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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