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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