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在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中设置恶意程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