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

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 (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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