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区建设名单。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0天(日历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筹建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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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