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区建设名单。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0天(日历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筹建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区建设名单。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0天(日历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筹建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