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接收示范区建设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推荐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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