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第八条省级知识产权局接收示范区建设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推荐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