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示范区申报通知,每年组织1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1),并报省级知识产权局。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示范区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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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