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示范区申报通知,每年组织1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1),并报省级知识产权局。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示范区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示范区申报通知,每年组织1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1),并报省级知识产权局。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示范区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