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地理标志认定。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

(二)具有产业优势。知名度高,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三)规范诚信守法。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四)持续政策保障。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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