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示范区建设要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优先选择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