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发布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建设规划、筹建验收和指导管理。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推荐报送,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对示范区工作情况进行筹建验收。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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