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

2.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验收申请书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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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