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示范区承担单位可以多渠道争取财政支持,确保示范区建设有效实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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