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省级知识产权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加强示范区管理工作文件,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