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动态。每年12月底前承担单位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示范区年度总结,省级知识产权局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动态。每年12月底前承担单位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示范区年度总结,省级知识产权局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