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筹建期满前2个月,承担单位应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完成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承担单位提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验收申请书》(附件2),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意见,汇总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筹建期满前2个月,承担单位应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完成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承担单位提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验收申请书》(附件2),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意见,汇总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