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区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间,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责任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检查抽查,推动示范区建设任务落实。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示范区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间,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责任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检查抽查,推动示范区建设任务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