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相关程序解除委员会委员聘任:

(一)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者丧失科学道德。

(二)转换工作岗位或者研究方向,不再从事自然保护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相关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委员会会议2次以上、或者在聘期内请假缺席委员会会议3次以上。

(四)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或者本人提出辞聘申请。

专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由评审委办公室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专家委员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2次以上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四)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

司局代表违反上述规定,由评审委办公室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更换代表人选。

制定机关
林草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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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