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审核批准后产生。

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

(一)评审委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作息时间,准时参加评审会议。

(二)评审会场内严禁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三)评审委员在评审期间不得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活动。

(四)评审会议期间评审委员不得私自离开会场,更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工作内部信息。

(五)评审委员不得以各种形式为特定申报单位拉票打招呼。

(六)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评审工作机密,严格控制评审委员及评审项目的知晓范围。

制定机关
林草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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