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四章 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学风正派,品行端正。

(二)在自然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学术成果并享有较高威望,具有正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管理工作5年以上、行政级别为副司局级(含)以上。

(三)身体健康,热心专家服务工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委员会相关活动。

评审以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每次评审会议的评审委员总人数应当为20—30人,被评审自然公园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评审委员的4∕5(含4∕5)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实地考察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考察情况,但不参加本人考察项目的评审投票。

制定机关
林草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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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