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九条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当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当退回原持有人。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